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实现评审一批、培育一批、挖掘一批质量先进组织和个人,进一步提升虹口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虹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设“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金奖”和“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银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金奖是本区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和上海市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区和上海市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虹口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二)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银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应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开展评审活动。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行业领域均各不超过5个。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行业领域均各不超过10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不收费;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自我评价报告字数不超过3万字;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自我评价报告字数不超过1万字。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市级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区政府成立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定委”),在区长质量奖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审定虹口区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区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定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为区长质量奖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
区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在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选择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和指导)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街道等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市、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或本区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区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
区审定办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公开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申报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
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区审定办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5年内曾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或个人,可直接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
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改进建议。
区审定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
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或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
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审定公示)
区审定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区审定委审议。区审定委审议获奖推荐名单、决定拟奖名单。由区审定办组织向社会和在申报组织或个人单位内部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发文表彰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纪律)
(一)区审定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区审定办。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区审定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区审定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获奖者义务)
(一)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的名单列入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上述人员、个人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工作及宣传推广活动。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区审定办。
第二十七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虹口区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称号。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由区审定办报区审定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本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九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区审定办提报区审定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消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虹口区区长质量奖。
第三十条(质量奖励工作后评估)
区审定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虹口区区长质量奖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回访制度)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区审定办,由区审定办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资料的保存)
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为止。原《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虹府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