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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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商务委第83次党组会讨论通过,并经区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聚焦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支持航空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7〕68号),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重点发展航空运营、航空金融、飞机融资租赁、航空资源交易、飞机全周期维护、航空培训等及其他临空经济配套航空服务业。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需求,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商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加大重点单位引进和培育力度)

  加大重点单位引进和培育力度,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运营扶持。对新引进单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

  (二)降低办公租房成本。对在上海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引进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航空服务业单位或功能性机构,按年租金的30%且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3年。

  第七条(提升产业竞争力)

  提升产业竞争力,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商业运营航空公司

  鼓励商业运营航空单位在示范区内设立商业运营航空公司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等,按照注册机队规模给予资助。

  (二)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对落户示范区的航油、航材、航时等单个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经评审可获得50万资助;航空要素交易平台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再次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再次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三)融资租赁

  对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航空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质认定

  1、航空维修: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局方颁发机型维修许可证的,单个机型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2、适航取证:对于新取得国内外航空监管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整机、发动机、航电系统、飞行控制系统等适航认定证书,并将销售结算在长宁区的航空制造单位,每个型号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600万元;对于新取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认定证书,并将销售结算在长宁区的航空制造单位,每个型号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五)航空专业服务机构

  1、对经人社局备案或具有国际、国家相关批文或证照的航空行业协会及外航代表处项目,国际级航空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国家级航空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地区级航空行业协会及外航代表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2、对经认定的航空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审定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项目,国际级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国家级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六)航空特色会展

  鼓励开展示范区航空特色会展活动:注册在示范区内会展单位或功能性机构等在示范区举办航空特色会展、论坛活动的,经评审通过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给予资金投入总量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给予资金投入总量5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航空培训

  1、对航空培训单位(学校、中心等培训类机构),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CCAR-14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资质(CCAR-14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资质(CCAR-147)、商用飞机乘务员培训资质的,单个资质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2、针对航空培训单位(学校、中心等培训类机构)以飞机模拟机培训为主的单个项目,对单个模拟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三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针对航空培训单位(学校、中心等培训类机构)签约培训合格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驾照(含“私照”和“商照”),每完成一个飞行员培训予以培训单位(学校、中心等培训类机构)2000元/人补贴。

  (八)飞行员补助。对新引进的商业运营航空单位,单位所属持有商照飞行员予以专项扶持,每名飞行员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人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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