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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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结合长宁发展基础和优势,着力营造创新氛围,促进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不断提升时尚创意产业能级。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重点支持时尚设计、全媒体、影视服务、娱乐演艺、会展服务、IP管理授权及时尚创意载体等发展。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商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鼓励项目落地发展)

  支持时尚创意产业融合发展,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运营扶持。对有自主创意设计能力,拥有时尚创意产品知识产权(如国内外知名品牌等)的单位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中心,以及新引进的时尚创意单位,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并取得良好绩效的,经认定符合条件,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

  (二)降低办公成本。对新引进的有自主创意设计能力,拥有时尚创意产品知识产权(如国内外知名品牌等)的单位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中心,或在时尚创意产业细分领域市场优势明显,获得过知名风险投资机构两轮(含)以上投资(或实际到位风险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单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3年。对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1.5%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政策原则上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支持单位发展壮大)

  (一)投资项目补贴。对获得投资企业(名列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投资且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的单位,经评审,结合其对长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按所获得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综合服务组织、大师或名家工作室落户。对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大师或名家工作室、时尚创意社会团体、研究咨询机构、协会组织等落户长宁,经评审一次性扶持30万元;对具有国际性影响力的大师或名家工作室、时尚创意社会团体、研究咨询机构、协会组织等落户长宁,经评审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对长宁区时尚创意服务体系的创新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如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时尚创意贸易平台、时尚创意大数据研发、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研究、在线研发设计项目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经评审,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产业项目扶持。推动科技与时尚、文化、旅游等融合,鼓励符合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申报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确定扶持资金匹配额度。经评审,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五)市级专项配套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单位,协助申请本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等专项扶持,经认定最终入选,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第八条(支持营造产业氛围)

  (一)支持权威发布指数活动落地长宁。支持具有发挥引领作用的时尚创意风尚标,根据权威发布指数的影响力和项目决算,经综合评估,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总量的50%。

  (二)支持商业融合发展活动。支持商业单位对接时尚创意,举办提升商圈、商业中心人气,促进区域消费的时尚创意主题活动、展览等,经综合评估,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总量的50%。

  (三)支持旅游融合发展活动。鼓励长宁文化历史底蕴挖掘和长宁文化艺术、历史人文、时尚体闲类景点的推介,支持举办街区时尚创意旅游活动等,经综合评估,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总量的50%。

  (四)支持会展融合发展活动。鼓励或引进举办一定规模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能促进产业链延伸或聚集相关产业要素的时尚创意会展活动和项目等,经综合评估,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总量的50%。

  (五)支持体育融合发展活动。支持利用区属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馆、公园绿地,推动体育健身与时尚运动项目相结合,举办开放式休闲体育活动、电竞体育赛事等,经综合评估,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总量的50%。

  (六)支持在线新经济融合发展活动。支持深化发展在线文娱活动、创新发展在线展览展示活动、加快发展在线研发设计项目等,经综合评估,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总量的50%。

  第九条(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一)支持时尚创意地标打造。鼓励区内文化空间、文创园区、商圈、展馆等打造成时尚创意地标,经综合评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载体新建或更新项目。对区域范围内单位,符合一定条件、进行载体新建或改造,且用于引进国际知名时尚创意机构或时尚创意名人创办时尚创意营运机构的,并服务于区域内入驻企业。经评审,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20%。

  第十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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