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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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徐汇区“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徐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精神,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融合、高质量发展,加快“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根“海派之源”文脉,坚持“四个论英雄”发展导向,强化国家重大战略牵引,对标“五型经济”新业态结构,加快构建“5 4 X”产业布局,持续强化四大功能,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激发创新活力,聚焦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徐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能级和水平,打造现代文化产业高地。

  第二条(基本原则)

  数字升级。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鼓励模式、服务和管理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坚持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和革命性重塑,发展一批创新型、服务型、流量型的文化创意企业,推动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紧密结合的文化新业态更快发展。

  创新驱动。持续提升“文创 科创”的产业驱动力,加强创意引领,鼓励内容原创,大力推动资源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和政策创新,优化产业发展体系。

  品牌引领。立足自身优势,对标国际标准,提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凝聚力和辐射力,发挥产业集聚发展效应,提升产业资源要素配置能力,彰显特色产业首位度,打造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占据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国际化产业集群。

  融合赋能。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商业、科技、旅游、体育、城市建设等深入融合,培育产业发展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文化竞争力优势和文化新经济的强大发展动能。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四条(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

  (一)支持文创标杆企业落户。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引进和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经济贡献度高、品牌辐射力广、综合实力领先的标杆企业。对新引进的游戏、电竞、传媒、广告、设计、影视、艺术品、演艺、旅游、体育等产业领域的标杆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以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资助和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二)支持文创产业新赛道培育发展。鼓励文创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文创企业在元宇宙、数字艺术品、VR/AR/MR、5G、AI、4K/8K等新领域、新赛道中实施技术应用、场景搭建、内容开发、平台构建、产业融合等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强“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建设。以海派之源文化品牌为核心,支持艺术西岸、徐家汇源、魅力衡复、古韵龙华等徐汇文旅C圈重点文化功能区引领性、示范性、创新性项目建设;支持本区文化旅游体育载体建设、改造、提升;支持本区具备较强国际、国内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的文化旅游体育品牌活动;支持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推广徐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的精品内容创作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聚焦重点产业发展)

  (四)支持游戏和电竞产业发展。支持游戏企业开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获准正式运营的优质游戏产品,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项目上线后,根据首年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支持游戏产业链发展,对游戏开发工具、发行平台、产品运营、直播等项目,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投资建设、改建符合国际赛事标准的电竞场馆,经认定,可给予单个场馆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在本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重要赛事,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资助。对电子竞技俱乐部参与国际、全国各项重要电竞赛事获得优胜名次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获得奖金金额10%的配套资助,单个俱乐部获奖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电子竞技产业链发展,对赛事运营、赛事直播、经纪业务等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广告、设计和会展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完善会展创意、制作、投放各环节相关数字广告产业链;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举办与徐汇区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技术会展活动。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企业实施智能交互、虚拟仿真等广告、设计和会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市级知名广告、设计和会展奖项的企业,经认定,综合考虑奖项的规格、经济效益等,可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支持影视和传媒产业发展。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旋律,增强徐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影响力的原创影视精品力作,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支持影视作品发行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重要影视奖项评选,增强徐汇影视产业品牌影响力,对由区域内影视企业主投主控,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主要电视节重要奖项的电影和电视作品,综合考虑奖项重要性、影片主题、内容、影响力、经济效益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影视产业链发展,对在区域内设立的影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投融资服务和票务平台等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传媒企业开展文学、美术、音乐、戏剧、视频等优质内容的创制、传播、衍生开发、版权运营和交易等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七)支持演艺产业发展。支持新建、改建剧场或演艺新空间等演出载体,经认定,可给予单个载体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首演和驻场演出项目,对在本区演出场次超过10场的首演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单一剧目驻场、主题类型驻场、演艺名家驻场等多种形式的驻场演出,每年在本区演出超过100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驻场演出成本40%,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演艺企业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探索演出新模式、新场景、新业态的,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八)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支持改建、新建美术馆、艺术馆、文博场馆等艺术品产业载体,经评审,可给予单个载体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国际国内知名的艺术博览会、展览展销等艺术品交易活动在徐汇区举办,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积极培育数字艺术品和艺术品在线交易等新业态,对线上或线下从事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定制以及数字艺术品创新项目等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年度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本区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年度艺术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机构经营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艺术品保险、咨询、鉴定、确权、版权、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平台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加快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构建战略合作平台。加强与企业和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深化国际交流、产业合作、作品创作、人才培养等多领域合作,推动标杆企业、优质项目落地,形成文化品牌发展战略共同体,提升城区发展软实力和影响力。对签订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等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十)支持文体旅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文体旅特色消费集聚区、消费新场景和多元特色空间发展,经评审,可给予单个载体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本区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消费的各类赛事、节庆、活动举办,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运营成本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具有徐汇特色的文化旅游体育消费产品和服务开发,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一)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开展跨境文化贸易,综合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年出口额和增长幅度,经认定,可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上海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文化贸易基地等的,经认定,可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二)优化产业生态和营商服务。支持区域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提升招商引资、项目孵化、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产业集聚度、企业属地率和经济效益增量,经认定,可给予单个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支持版权保护、版权交易、版权运营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专业机构组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文化特色银行等“投贷保”相关金融机构推出文创金融产品;支持营商服务、行业协会、智库、专业联盟、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产业运行情况和企业发展需求,开展行业纾困、振兴、发展引导等支持举措,保障徐汇文创产业稳定发展。

  第七条(附则)

  (一)对获得国家、上海市文化相关政策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企业、机构在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四)本政策由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原政策的各类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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