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镇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质量,增强就业援助力度,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在贯彻落实市、区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相关政策的同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为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着力解决本镇失无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努力在全镇形成自主创业和政府援助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促进本镇经济平稳发展。
二、目标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镇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力争超额完成区下达的新增就业、城镇就业和自主创业年度指标。
三、扶持内容
(一)鼓励新增就业
注册在本镇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新录用本镇户籍的失无业人员、退伍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每人200元。对列入产业负面清单的,对环保不达标或在环保执法中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不予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业
本镇户籍人员于2022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在本镇并经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有实体经营项目且规范运作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元,如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退伍军人或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则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元。
(三)创业带动就业
2022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在本镇的创业组织(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成立后6个月内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力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奖励1人300元,人数以此类推。
(四)鼓励就业援助
各村(居)就业援助员积极宣传市、区、镇关于促进就业政策,完成镇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和自主创业指标的,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300元。就业援助员扶助本镇劳动力成功创业,创业组织在本镇注册、登记和规范运作,且带动本镇户籍1人以上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援助员一次性奖励200元/家。
(五)鼓励就业推荐
注册在本镇的劳务公司和各类中介机构,向外每推荐1名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人次奖励200元。
四、申报认定
用人单位及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相关就业补贴,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后报镇政府审批。
五、资金保障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镇政府全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在资金的使用上要严格遵循财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六、其他
1、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季度申请。
2、对同时已经享受市、区有关扶持创业等奖励政策的单位及个人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若今后市、区相关政策调整,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本实施意见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实施意见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三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