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农业保险工作,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4号)及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20号)精神,结合本区农业生产的实际,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7日
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见》精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推进本区都市绿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4号)及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2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区级 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涉农类以及其他相关险种,按照保费 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鼓励有经营资格的经办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创新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水平。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 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农 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区区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工作,投保险种符合财政补贴的规定,并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投保农户。
第四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扶持、提升保障。区镇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加快推进 “扩面、提标、增品”工作,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与保障程度。
(二)聚焦乡村、绿色振兴。农业保险补贴目录着重围绕都市绿色现代农业发展重点,聚焦乡村农业产业振兴,提升组织化、规模化生产保障力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
(三)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业务按照市场化方式运 作。 区镇农业、财经部门支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政策宣传、专业技术等协助。
(四)愿保尽保、公开透明。应充分尊重农业生产者投保意愿, 对符合产业导向和政策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不得限制其自主投保权益,并对投保结果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
第五条 保费补贴范围
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对关系国计民生、种植面积广、养殖 数量大,达到本区农业总产值一定比例的保险标的险种以及对促进 本地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给予区级财政保费补贴。
市级(含中央)财政统一保费补贴,涉及 5 大类 18 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仔猪、奶牛、羊、淡水水产养殖保险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险
种;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
行)。
区镇两级财政增加保费补贴,涉及险种共3大类7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种植保险、入选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
(二)涉农类:农机具综合保险、农机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机、育秧及烘干库房财产安全保险、农业旅游保险;
(三)价格指数类: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
其他价格类、收入类、绿色生态类创新型保险品种,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的要求执行,并作相应配套。
第六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含中央)财政统一保费补贴标准
1.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保费
补贴标准为 80%;
2.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仔猪保险险种保费补贴
标准为70%;
3.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
4.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
5.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
补贴标准为40%;
6.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7.除上述保费补贴外,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对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投保面积在 50 亩(次)以上的水稻、蔬菜、水果(西瓜、甜瓜、柑橘、葡萄、桃、梨)、淡水水产(虾、蟹)等险种,在保持保费补贴标准和承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增加10%的单位补贴保额。
(二)区镇两级财政增加保费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农业产业绿色发展导向、 区域农业特色以及我区的财 政实力,在农业保险年度预算内,对下列险种进行再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
1.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 20%;
2.农机具综合保险和农机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和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农机工作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3.农机库房财产保险、农业旅游保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4.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5.其他价格类、收入类、绿色生态类创新型保险品种,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认可的补贴方案执行。
第七条 保费承担比例
1.水稻、杂交水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五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2.仔猪养殖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30%;
3.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10%;
4.其他享受全市统一保费补贴标准的险种,财政保费承担标准为: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
5.其他如价格类、收入类、绿色生态类创新型保险品种,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认可的补贴方案执行;
6.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保费补贴由区镇按1:1比例承担,农机库房财产保险和农业旅游保险保费补贴 由镇级财政按100%比例承担,除这3项外的其他险种鼓励镇级财政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给予一定的保费配套贴补。
第八条 享受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覆盖该保 险标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人的风险需求。享受市、 区级财政 保费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有条件的可覆盖产值收入。
第九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 足额投保,也可与经办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提高部 分的保费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另外,经办机构与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协商后提高有关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增加保险责任, 由此产生的保费补贴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区 农业农村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经办机构需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清算管理工作,参 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如投保人发生退保、批改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退付投保人相应保费。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投保情况。
第十六条 采取投保人自付保费方式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 局应按季度与经办机构结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采取投保人全额缴 纳保费方式的,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按季度及时与投保人结算给予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按照要求将上年度各级财政保费补 贴情况录入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并在“农民一点通”进行公示。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十八条 各镇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鼓励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议,并积极采取相关推动措施。
第十九条 各镇农业、财经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投保人保险意识。
第二十条 各镇应鼓励和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农作物品种,做到 “愿保尽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各镇农业、财经部门应督促经办机构实施农业保险“ 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 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工作措施,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作用,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二十二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 机制和基层服务体系,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编制财政保 费补贴预算和拨付资金。 同时鼓励各镇根据区域实际与经办机构研 究开发满足地方特色农业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在不增加农民缴费压力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下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 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各类主体的权益,增强农业生产主体抵抗风 险的能力,本办法自 2024年 3月 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12月 31日。
附件:
1.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2.种源类农业保险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3.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4.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标准
5.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6.农机库房财产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7.农业旅游综合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8.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附件 1
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吨、头)
险别 |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 (上限)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种植 业类 |
水稻(亩) |
1000 |
2% |
20 |
|
蔬菜(亩) |
露地 |
3500 |
10% |
350 |
|
保护地 |
8000 |
6% |
480 |
||
水果(亩) |
西瓜、甜瓜(夏收) |
2500 |
10% |
250 |
|
西瓜、甜瓜(秋收) |
1500 |
13% |
195 |
||
西瓜、甜瓜 ( 一茬多收) |
4000 |
13% |
520 |
||
柑橘 |
3000 |
12% |
360 |
||
葡萄 |
4000 |
12% |
480 |
||
桃 |
4000 |
12% |
480 |
||
梨 |
4000 |
12% |
480 |
||
草莓 ( 一茬多收) |
12000 |
4% |
480 |
||
其他水果 |
3000 |
12% |
360 |
||
食用菌(吨) |
6000 |
8% |
480 |
||
养殖 业类 |
能繁母猪(头) |
3000 |
6% |
180 |
|
生猪(头) |
1300 |
4% |
52 |
||
仔猪(头) |
300 |
10% |
30 |
||
奶牛(头) |
10000 |
4% |
400 |
||
羊(头) |
1000 |
1% |
10 |
||
淡水水产养殖(亩) |
鱼 |
3500 |
2% |
70 |
|
蟹 |
4000 |
2% |
80 |
||
虾 |
4500 |
18% |
810 |
附件 2
种源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头、羽)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上限) |
费率 |
单位保费 |
杂交水稻制种(亩) |
2500 |
6% |
150 |
青菜制种(亩) |
1250 |
12% |
150 |
种公猪(头) |
5000 |
3% |
150 |
种禽(羽) |
80 |
4% |
3.2 |
附件 3
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
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上限)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竹质棚架 |
2000 |
4% |
80 |
|
GP-C622Z(六型棚) |
23000 |
2.2% |
506 |
|
GP-C832Z(八型棚) |
32000 |
2% |
640 |
|
GLP-630(连栋棚) |
59000 |
1.8% |
1062 |
|
GLP-6330(连栋棚) |
85000 |
1.8% |
1530 |
|
GSW8430(连栋棚) |
96000 |
1.8% |
1728 |
|
玻璃温室 |
430000 |
0.15% |
645 |
|
温室薄膜(国产) |
1500 |
18% |
270 |
|
温室薄膜(进口) |
2000 |
7% |
140 |
|
遮阳网、防虫网 |
1000 |
10% |
100 |
|
菇棚 |
彩钢菇棚 |
100000 |
0.5% |
500 |
竹草菇棚 |
20000 |
5% |
1000 |
|
保温膜 |
1000 |
16% |
160 |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 4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台(套)
类型 |
功率 |
单位补贴保额(上限) |
单位保费(上限) |
农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6000元/台(套) |
350元/年 |
14.7千瓦(含) 以上 58.8千瓦以下 |
50000元/台(套) |
850元/年 |
|
58.8千瓦(含) 以上 |
100000元/台(套) |
950元/年 |
|
兼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15000元/台(套) |
830元/年 |
14.7千瓦(含) 以上 58.8千瓦以下 |
75000元/台(套) |
1500元/年 |
|
58.8千瓦(含) 以上 |
125000元/台(套) |
1650元/年 |
|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
10万元及 10 万元以下 |
240元/月 |
|
10万元以上至 20万元 |
260元/月 |
||
20万元以上至 30万元 |
300元/月 |
||
30万元以上至 40万元 |
340元/月 |
||
4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 |
400元/月 |
||
50万元以上至 60万元 |
460元/月 |
||
60万元以上至 70万元 |
560元/月 |
||
70万元以上至 80万元 |
600元/月 |
||
80万元以上至 90万元 |
660元/月 |
||
9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 |
710元/月 |
||
100万元以上至 150万元 |
930元/月 |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 5
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总吨位
渔船材质 |
单位补贴保额(上限) |
费率 |
单位保费(上限) |
木质渔船 |
6000元/总吨位 |
5.3% |
318元 |
钢木质渔船 |
7000元/总吨位 |
5.0% |
350元 |
钢质渔船 |
12000元/总吨位 |
4.8% |
576元 |
玻璃钢质渔船 |
12000元/总吨位 |
6.2% |
744元 |
标准化渔船 |
按照合同造价 |
5% |
合同造价×5% |
渔船费率指导系数表
渔船类型 |
海洋捕捞渔船 |
海洋辅助船 |
河汊、湖泊、滩涂渔船 |
远洋渔船 |
费率系数 |
1.0 |
0.9 |
1.8 |
1.0 |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 6
农机库房财产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
规模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 |
小型 |
500万 |
10000 |
中型 |
1200万 |
20000 |
大型 |
3600万 |
60000 |
附件 7
农业旅游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
规模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 |
小型 |
1500万 |
15000 |
中型 |
2000万 |
20000 |
大型 |
3000万 |
30000 |
特大型 |
4000万 |
40000 |
附件 8
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亩
单位补贴保额(上限) |
费率 |
单位保费(上限) |
2500 |
10% |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