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字号:

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沪松经〔2024〕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鼓励内外资企业在松江区设立总部,引导总部企业功能集聚、能级提升,高质量引领“6+X”产业集群建设,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部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是指组织架构完善、承担区域范围以上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等职能,具有持续稳健经营能力,地方贡献突出,对行业发展引领作用明显、体现高质量发展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职责分工)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做好总部日常管理和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松江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二章 总部支持内容

  第五条(支持对象)

  本专项支持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所属行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良好、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以下三类企业:

  (一)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二)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

  (三)区级认定的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

  第六条(认定标准)

  (一)大企业总部

  (1)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2)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3)综合发展情况较好;

  (4)总部功能显著,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5)企业经营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体现高质量发展和行业引领作用。

  (二)区域性总部

  (1)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2)综合发展情况较好;

  (3)具有区域性以上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4)企业经营具备较好的成长性和可持续性,体现高质量发展。

  (三)高成长性总部

  (1)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综合发展情况较好;

  (3)符合松江区G60科创走廊“6+X”产业导向;

  (4)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可持续性,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30%且综合发展情况同比增长较好;

  (5)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省企业;

  企业或其投资方为行业龙头(行业排名前50强)、已获得B轮以上投资、科创型专精特新企业在认定时给予考虑。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开办费资助

  对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予以区级配套支持;

  对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经认定的区级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集聚奖励

  支持已认定总部企业在松新设立业务公司或迁入控股子公司,做强总部功能,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原则)

  企业被认定为总部的,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综合考虑企业综合发展情况。

  为加大总部企业招引,每年总部认定申报通知发出前三年度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总部功能的,经评审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承诺相关营业收入、综合发展情况等指标。指标达成后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综合考虑企业综合发展情况。对综合发展情况好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可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协议予以支持。

  已认定总部企业总部类型升格的,扣除已享受扶持部分补足扶持资金差额,同时享受扶持年限及年度比例参照同类型总部。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市、区两级总部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资金支持。

第三章 程序性规定

  第九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3-4月期间,区经委编制发布年度总部认定申报通知,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同时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启动已认定总部扶持资金申报、审核。

  对具备总部功能的新引进企业,企业及所在街镇(经开区)应设立后第一时间向区经委报备。区经委视情组织开展新引进总部认定。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开展联合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认定的项目单位,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经认定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总部扶持资金申报时向区经委提交《总部运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功能发挥、企业经营情况、年度经济数据、企业合规情况。该报告作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凡具有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处罚、经济指标低于认定标准等情形,企业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经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一)总部名称发生变更;

  (二)总部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三)总部功能发生变化;

  (四)可能影响重大财务变动的情形。

  第十五条(总部复审)

  已认定总部企业三年扶持届满后,区经委对照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复审,重点复查企业总部功能、综合发展情况等。复审通过的企业可继续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相关说明)

  本细则规定的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可合并报表的,采用合并报表数据。

  第二十条(适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相关附件

分享: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