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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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围绕松江“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 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设施设备、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加强绩效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筛选、论证工作,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区经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项目的推荐,评估企业在建设期内是否会迁移或调整,配合区经委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参与区经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业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发展前景的盈利企业;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重点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将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新材料、集成电路、现代装备、人工智能、智慧安防、新能源、都市型工业等重点领域,以智能化、数字化转型,高端化、规模化提升,绿色化、低碳化生产为重点支持方向。

  (一)实施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技术,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运维服务等环节深度融合,开展以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为核心的智能化改造,建设生产机械化、过程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特征的智能工厂,认定并重点支持一批智能工厂建设,对被评为区级以上智能工厂或优秀场景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实施高端化、规模化提升。支持企业围绕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加强质量技术攻关,优化工艺流程,加快高质量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扩产能的改造提升项目,形成新型产业供给能力。

  (三)实施绿色化、低碳化生产。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加快推动产业绿色转型。支持企业应用清洁高效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展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的技术改造,支持开发绿色产品、推动建设低碳清洁、高效循环的绿色工厂。[1]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列入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0%,每个项目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

  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可包含为提升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所运用的信息化系统,其中设备器具购置比例按照不低于70%计算。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规划,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含税);

  (三)已具备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

  (四)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的。

  第九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申报平台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

  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支持资金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立项项目分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其中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体现松江区高质量发展导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①优质企业发展情况良好, ②项目单位获得区级以上认定的智能工厂,其认定后三年内申报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技术改造项目。

  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额后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一般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区经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区经委,区经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将开展验收专项审计(具体审计工作由区经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完成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项目验收。若项目提前完成,项目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原则上项目验收时,项目已完成项目投资、建设,所涉及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完整。

  (一)验收通过

  符合以下情况的,区经委做出验收通过决定。①项目单位完成主要项目建设内容,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达到项目核定总投入70%及以上的。②项目达到建设预期的经济效益,项目单位经济效益达到预期指标的70%以上。验收通过的项目,其专项资金最终拨付金额按以下方式予以计算。

考核指标

总投入完成率

经济效益指标完成率

智能化指标完成率

分值

70分

20分

10分

得分要求

完成率≥100%,得70分;

70%≤完成率<100%,按照70×完成率计算

完成率≥100%,得20分;

70%≤完成率<100%,得14分

经济效益指标按照项目立项时验收年要求予以计算,如项目完成时验收年尚未结束,企业可选择待验收年完结后再验收,或按照验收月前12个月数据予以计算。

根据专家打分分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类,完成得10分,基本完成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

项目拨付金额= 得分%×核定专专项资金

注:

2022年之前的项目,整体验收标准按照《松江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72号)》执行,实际验收后补贴金额参照本细则计算。

  (二)验收不通过

  存在下列情况的,区经委做出验收不通过决定:

  1.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资较计划减少超过30%的;

  2.项目实际完成经济指标低于预期绩效70%的;

  3.项目在执行期内出现未实施,或未完工,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申请延期或调整的;

  4.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5.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

  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将相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项目变更一般在项目完成前提出申请,项目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投资明细调整总额超过总投资30%以上);

  (四)项目实施延期。

  第十八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被撤销的项目将不再拨付专项资金,已拨付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一)项目材料虚假;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未提交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书面申请但未获批准,项目仍发生重大变更;

  (三)项目已无法按原定目标完成或在延期1年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目标的;

  (四)项目超过建设期1年后仍不提交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1] 该支持方向主要由《松江区绿色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文件名及支持内容以最终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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