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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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松江产业发展能级,聚焦“一高地、三生态”战略定位,进一步做实机制、放大效应、打响品牌,共筑科技创新策源地、共建世界级产业集群、共育国际一流创新生态,加快打造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的先进走廊、科技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的先试走廊、产城融合发展的先行走廊,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

  (一)支持引进先进制造企业

  对新引进的“6+X”先进制造企业,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对新引进的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引领示范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一定条件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大于1亿元(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计入),按照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亿元。

  (二)支持企业发展提升

  对认定的技改项目,按照核定项目总投入给予最高10%的一次性补贴(其中设备器具购置比例按照不低于70%计算),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采购先进设备实现升级改造。

  鼓励企业积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工厂,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智能工厂或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智评券或奖励等形式,支持智能工厂诊断和改造服务,鼓励属地政府配套支持。

  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企业、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小升规、规转强”企业给予区级配套奖励。

  (三)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分别给予40万元、1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市级、区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评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每次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迁入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专精特新”企业且未享受过我区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新认定标准给予支持。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松江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签订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按不超过创新产品合同金额的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最高500万元。

  支持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产学研技术创新并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不高于项目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

  大力支持新赛道和未来产业发展。对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新赛道以及未来空间、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材料领域具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可参照上述(一)至(四)先进制造业政策条款享受相关支持。

  二、加快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

  (五)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

  鼓励企业在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智能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节能环保、生产性金融等服务型制造示范模式领域开展产业融合创新,支持服务型制造企业加大投资规模,持续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能级提升项目给予最高20%的投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品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专项奖、“上海设计100+”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执行。对经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的区级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鼓励已认定总部企业在松新设立业务公司或迁入控股子公司。

  三、着力提升商业发展能级

  (八)支持首发经济发展

  支持本区商业载体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支持在本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展大型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经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50%的资金补贴,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

  (九)支持时尚消费品牌推广

  支持时尚消费品企业创建市级时尚引领示范企业、获评“上海时尚出品”认证等,可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商贸企业参与“松江购物节”促消费活动,打造时尚消费场景,经认定,可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十)支持商贸企业规模化发展

  鼓励商贸企业提质扩容。对发展壮大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成长快速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和电商企业发展

  推进产业互联网平台高效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及其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开办费支持。对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产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为区内时尚消费品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带动作用强、成长速度快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十二)支持加大利用外资工作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力度,对新引进或增资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达到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且在1年内到位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3%,最高500万元补贴。

  (十三)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本区租赁和购置办公用房的,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十四)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

  合理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鼓励企业参加海外展会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加大对企业展位费支持力度。对新落户的外贸新业态企业,在开办、租房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国际贸易分拨业态发展。

  (十五)支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支持松江先进制造业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高出口质量安全水平。对入区企业年度产品检测费用给予20%的补贴,最高10万元;对示范区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五、加强园区载体建设

  (十六)支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对首次获评特色产业园区、精品园区、未来产业园区等市级及以上园区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服务产业集群发展的创新中心、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区级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对获评星级优秀产业园区的,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情况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奖励,每年最高1000万元。

  对优秀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并用于引进园区主导产业优质项目的,按照核定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500万元。对优秀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开展园区数字化、绿色化建设的,按照核定项目投资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空间,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资助的本区企业,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原则差额补足。

  (十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支持企业、园区等开展符合松江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要素对接、行业交流等活动,给予经核定每场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补贴。同一主体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对参加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工业博览会、技术交易会、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3日,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实施过程中遇到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获得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进行配套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对于其它本规定未列入的相关产业,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区产业发展需求,确有必要鼓励支持的,可另行制定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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