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商〔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第五条条款,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要求,结合区公平性竞争审查专题会议精神,经审议,对《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补充修订,删除“获得扶持的民营企业总部,如外迁,则需退还所有扶持资金”条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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