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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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高新区残联:

  为进一步减轻本区住院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经区残联党组研究制订了《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金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完善我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救助标准等有关事项,切实保障我区残疾人基本生活,减轻住院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因一次性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经各种报销、救助、保险赔付后,本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达2000元及以上的。

  二、申请条件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医保人员;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如符合卫生、医疗、商业医疗保险、民政、红十字会、总工会等部门帮困救助范围的,必须经上述部门救助后方可申请。

  三、医疗救助标准

  凡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给予本人负担部分15%额度补助,年补贴金额不超过0.5万元;低收入家庭给予本人负担部分20%额度补助,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低保家庭给予本人负担部分25%额度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提供材料

  1.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医药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3.商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民政、红十字会、总工会等报销凭证;

  4.属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开具低保或低收入证明;

  5.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镇、街道、高新区残联提出申请,镇、街道、高新区残联核实情况后报区残联审批。

  六、经费结算

  每季度末,镇、街道、高新区残联受理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批准后下拨到镇、街道、高新区残联,由镇、街道、高新区残联拨付给申请人。

  七、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等其他行为引发的致伤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实施之日起,原金残办〔2013〕4号文件作废。

  附件:

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残疾

类别


残疾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所患疾病


医疗费用总金额  元

医疗机构已报销  元

其它救助金额   元

大重病保险: 是□ 否□

金额:  元

门急诊、意外保险: 是□ 否□ 

金额:  元

其他保险报销金额  元

自负金额  元

 

申请原因

 

申请人: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群工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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