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高新区残联:
为进一步减轻本区住院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经区残联党组研究制订了《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金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完善我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救助标准等有关事项,切实保障我区残疾人基本生活,减轻住院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因一次性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经各种报销、救助、保险赔付后,本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达2000元及以上的。
二、申请条件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医保人员;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如符合卫生、医疗、商业医疗保险、民政、红十字会、总工会等部门帮困救助范围的,必须经上述部门救助后方可申请。
三、医疗救助标准
凡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给予本人负担部分15%额度补助,年补贴金额不超过0.5万元;低收入家庭给予本人负担部分20%额度补助,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低保家庭给予本人负担部分25%额度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提供材料
1.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医药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3.商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民政、红十字会、总工会等报销凭证;
4.属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开具低保或低收入证明;
5.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镇、街道、高新区残联提出申请,镇、街道、高新区残联核实情况后报区残联审批。
六、经费结算
每季度末,镇、街道、高新区残联受理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批准后下拨到镇、街道、高新区残联,由镇、街道、高新区残联拨付给申请人。
七、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等其他行为引发的致伤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实施之日起,原金残办〔2013〕4号文件作废。
附件:
金山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残疾 类别 | ||||||
残疾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地址 | |||||||||
所患疾病 | |||||||||
医疗费用总金额 元 | |||||||||
医疗机构已报销 元 | 其它救助金额 元 | ||||||||
大重病保险: 是□ 否□ | 金额: 元 | ||||||||
门急诊、意外保险: 是□ 否□ | 金额: 元 | ||||||||
其他保险报销金额 元 | 自负金额 元 | ||||||||
申请原因
申请人: | |||||||||
基 层 残 联 提 出 救 助 意 见 |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 残 联 审 批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群工科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