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沪房管财〔2014〕33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32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立项批复(或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批文);
(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四)项目建设协议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总平面图;
(七)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项目表。
三、建设单位凭《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建设。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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