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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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按规定供应后,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项目名单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函送区绿化市容部门,同时报送市房屋管理局备案。项目清单应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入、退出等情况,及时更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房屋管理局

  市绿化市容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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