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筹措、申请、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工作,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经上海市崇明区政府同意,印发了《上海市崇明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旨在解决本区新进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重点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以及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根据“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部署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公租房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及深化本区住房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加之相关部门职能机构改革,原《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沪崇房管〔2017〕70号)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亟待规范。本区以《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为依据,结合崇明实际,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区筹公共租赁住房职责分工、建设筹措、申请审核、配租供应、租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供应和管理。
(二)关于建设筹措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需按照本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定公租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可通过商品房配建、集中新建、房源转化等多种渠道筹集,设计标准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房源使用前进行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关于申请审核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同时,还应满足本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在工作的设定区域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由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负责实施,申请对象可向以上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登记证明。
(四)关于配租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居住。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先申请先供应”的原则,制定房源供应方案,对房源供应紧张的,建立轮候制度;对房源较为闲置的,实行跨区配租。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委托专业估价结构,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制定租金定价方案。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应向机构提出申请、重新审核,办理续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五)关于租赁管理
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或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等违规行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适当交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理。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