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4〕1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上海市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委重新制定《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经2024年8月23日市卫生健康委第6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上海市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承教育的任务是学习继承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具有中医、中药特色的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等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开展师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继承人)的师承教育,以及拟参加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以下简称师承人员)的师承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是本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全市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指导监督区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三)设立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
(四)负责本市国家级师承教育项目过程管理;
(五)统筹管理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委托上海市中医文献馆承担本市师承教育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协助制定全市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国家级、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的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师承教育的信息汇总、组织考核、核查评估等;
(四)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师承教育管理,主要负责:
(一)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师承教育工作,制定师承教育计划;
(二)设立区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
(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进岗登记、年度考核、出师考核资格核查、实践机构督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师承关系认定及日常管理基本要求
第七条 指导老师需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能保证带教时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条 继承人(师承人员)应保证跟师学习时间,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积极参与具有海派中医特色的学术及技艺推广。
第九条 师承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师承人员)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并根据本办法在相应机构登记。
第十条 师承关系登记信息需由相应登记机构提交至上海市中医文献馆汇总。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同时登记带教的继承人或师承人员,总数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为师承教育责任单位,应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主要负责:
(一)制定本机构师承教育实施细则,建立师承工作档案,明确学习、考核、考勤、保障激励措施及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制度,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师承人员)开展日常管理;
(二)承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关系登记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
(三)审核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考核资格,具体组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出师考核现场评议。
第四章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继承人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为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双方应签订上海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以下简称师承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各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中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也应签订师承协议。
第十五条 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不少于8个半天,师承时间自登记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的师承协议,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登记存档。
第十七条 继承人同时登记师承的指导老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八条 继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任务,定期跟师实践,撰写跟师笔记、读书心得、典型医案等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申请出师考核,并由该机构组织开展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发放相应出师证书。
出师考核形式可包括师承学习记录材料审查、理论考核、实践技能考核、同行评议、学习成果表达等,内容主要包括跟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掌握情况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水平提升情况。
各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的继承人出师考核,按照专项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遇以下情形之一,师承关系终止:
(一)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指导老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终止;
(二)师承期间指导老师或继承人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师承关系予以终止;
(三)师承关系登记满3年,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师承关系自动终止。
第五章 确有专长师承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双方应共同签定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合同(以下简称跟师合同),明确各年度理论学习、跟师学习的具体内容、学习时间、学习目标等。跟师合同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登记存档。
第二十二条 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基础理论和《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与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学科专著,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诊断、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
第二十三条 师承学习期限应满5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老师变更按照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有关规定执行。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主要执业地点的,应重新登记,师承学习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师承考核的形式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出师考核。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实施,年度考核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出师考核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平时考核以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对师承人员跟师实践情况、学习记录查阅和指导老师评价为主。平时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盖章后出具。上海市中医文献馆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平时考核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方式)年度考核操作流程,监督执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通过年度考核者,本年度跟师学习时间不计入师承教育总时间。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出师考核。师承人员师承期满,且教学内容完成后,经指导老师同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审核后,师承人员可申请参加出师考核。考核采取理论考试、现场答辩、实践操作等方式对师承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出师考核综合评议结果反馈指导老师,由指导老师出具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考核结论。出师考核结论需提交区卫生健康部门、上海市中医文献馆存档。
第二十九条 出师考核综合评议,可视作第5年年度考核,出师考核结论未通过者,该年度跟师学时间不计入师承教育总时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统筹利用政府、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资源开展师承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指导老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应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办医主体要将开展师承教育及投入情况,纳入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鼓励和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并作为其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将师承教育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单位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将指导老师带徒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合理保障其跟师时间及跟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有专长师承人员完成师承教育后参加医师资格考核注册,按照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